第四十二章、法产生的目的是什么?  经伦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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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天津市一个叫赵春华的老太摆气球射击摊,获刑。“2016年10月12日,王艳玲的母亲赵春华及其他8家一同在天津大悲院码头摆射击摊的商贩13人,一并被抓到河北区鸿顺里派出所。而后赵春华摊位上的9支枪形物中6支被鉴定为枪支,12月27日,河北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持有枪支罪,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。”这个事件引发了人们的关注,轰动全国。

为什么那么多人关注这个事件呢?因为人人都有自危的感觉。

从这个案件你就可以理解什么是理性思维,什么是人性思维。并且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到中国人的理性思维是什么强大与顽固。

人民日报发表评论:“什么可以算是枪?听听权威人士怎么说”一文中说:“核心事实我们不能仅仅因为天津老太这一个案,就鼓励和怂恿对标准进行过分地炒作,对司法机关进行不恰当的攻击。即便标准将来确实应该做一些动态调整,但在目前的情况下,司法机关的一系列举措是合法合规的。”这句话听起来很合法的道理,也合法的力量,但是,不合法的精神。从这篇文章也可以看到,在中国,权威人士都是理性思维的悍卫者,更何况普通人呢?

首先我们要问,我们产生法是为了什么?

当然是为了保证所有人的安全,维护所有人的权益。

为了保护所有人的权益,法的精神就不可以站在两点一线的中庸点上,担挑法的责任。法不是公正的概念,法官也不是肩负公平的天平,而应该是站在客观唯心存在立场上的正义的智者,所以法官必须具备客观唯心主义思维能力,以公平为起点,以正义为结论审判违法行为者。

法不是直观的思维,更不是直接的措施和手段。法不可以死搬硬套法的条例,而不顾及人之所以是人的客观现实。法不可以以原始的理性对待法下之民,法不是天平,一头挑着法条,一头挑着违犯法规的嫌疑人。

我们产生法是为了保护全体人民,而只针对人民中的少数违法行为者采取措施,所以法不可以在针对少数人采取手段后让人人都有自危的感觉。法更不可以以“标准将来…调整”为理由,让人民期待法的公平正义。

原因是理性思维只会选择直观的证据,而不论事件的本质因素,法官在考量案件时,只看案件调查的证据,而不关心事件的前因,却加大事件后果的设想力度,直接关联后果的有罪推断,直观的作出理性的审判。这就是理性思维只关注两眼看到的而不关心客观存在的证据的原因。这就是法官把法的精神当天平造成的因果,法不是天平,法官也不是国家的担挑者,一头挑起国家,一头挑起审判。法是客观反映的主体意识,法官只可以站在第三点的角度来审判,而不可以用天平的尺度审判犯罪。

法产生的目的是什么?法的精神是保护人民,惩戒犯罪,只真对人民中的少数人,所以法只能用客观唯心主义的概念来审判直观唯物主义的现实存在,化解现实矛盾,解决现实问题,形成保护人民安全,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强大力量。这才是法的精神,如果法的审判后果让人感到人人自危,那么这样的法还是不要罢了。

在一个理性思维强大的国家里,法的精神就是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强制性,法是机械的教条,法官们死搬着法条机械的治理着法下之民,这样的司法只彰显着公正,必然忽略法的正义,在这样的法下生存人人都会生活在恐惧之中,因为你不知道什么时候会触动法律的底线,并在持理性思维的审判下将你打入牢笼。

孟德斯鸠说:“**政治的原理就是恐怖”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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